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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信息化建设中的特医食品收费问题与策略

作者: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4-08-02 09:55:37 浏览次数:331

当前,临床营养科建设的最大挑战是有关特医食品的收费问题。

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作为营养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收费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的经济负担。

然而其具有“医疗”属性,却属于“食品”类别,这就意味着它无法像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医保收费目录,医保部门没有赋予其对应的收费分类和代码,导致医疗机构特医食品收费的合规性长期处于模糊地带,不仅给医院规范化管理和患者结算造成了很大困扰,也给临床营养科信息化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合理规范特医食品的收费路径,是引入营养系统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篇文章旨在通过解读关于特医食品的收费政策与文件,包括国家层面及各地区不同的部分,为行业抛砖引玉。

01国家层面
特医食品未纳入医保,无统一编码

关于特医食品纳入医保的问题,2021年8月31日,国家医保局在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的函中明确指出: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立足于“保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特医食品未被包括在内。

2023年3月29日,针对将特医食品纳入收费编码的问题,国家卫健委答复: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属于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编码标准。
增加“其他费用”项目;下发临时编码

2021年8月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向全国各省市发文,针对目前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但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分类及收费项目的品类进行“其他收费项目”增补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特医食品、消杀类产品等)。增补后以便解决这些品类受制于目前缺少收费分类及代码导致的无法正常收费的问题,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和有助于解决医院收费路径的问题。

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247号(医疗卫生类119号)、02092号(医疗卫生类185号)提案答复的函 》提到: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是系统对接、数据交流的基础语言,是业务数据互认共享的基础,为解决数据的互认共享问题,国家医保局已下发临时代码供各地医保部门用于数据归集。 

因为特医食品的特殊属性,既不属于药品、医用耗材也不在医疗服务项目内,国家层面上目前暂未纳入医保且无全国统一的编码标准,也很难进入全国医院收费系统和医保报销范围内,虽然国家医保局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下发了临时代码供各地医保部门用于数据归集,但特医食品“收费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02地方政策

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省市地区和医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特医食品收费模式。

下面根据一些目前己明确的收费政策,总结一下特医食品的收费模式,以供参考。
第一种:以临时编码Q03000000收费代表城市:北京市

为规范特医食品的使用,北京市医保中心发布《关于明确特医食品临时码使用规则的通知》,规定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生产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国食注字)可以对照在临时编码(Q03000000)下,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并作出以下规定:(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定点药店自主购药结算时,可以发生特医食品费用;(2)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不可发生特医食品费用)。(3)发生特医食品费用时,定点医药机构需单独结算,且不能使用个人账户结算。

此政策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销售特医食品,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医院需要有单独的核算系统。
第二种:自行编码结算代表省市:山东省、湖北省、重庆市

个别省市对特医食品自行编码结算,比如山东省,在《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可以查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制”这一收费项,编码为“140200002”,价格为“自主定价”。

湖北省则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在《湖北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在使用特医食品时,应规范收费管理,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如特殊疾病营养治疗)进行收费。 

《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显示“特殊疾病营养治疗”该项,编码为121800001x(包括121800001ax、121800001bx)。

而重庆市将“肠内营养制剂”“特医食品制剂”统一设置为“要素饮食150000007”,按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由医疗机构对码收费使用。
第三种:纳入门诊收费代表省份:河南省

在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委、河南省医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里提到:特医食品收费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管理,费用不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由患者单独支付。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保障的苯丙酮尿症治疗性食品 (特殊奶粉、无/低苯丙氨酸米面、PKU 专用蛋白粉等) 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不过该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执行,有效期一年。后续或更改收费模式。

第四种:以“膳食费或伙食费”计费代表省份:河北省、四川省

这种模式将特医食品费用收到食堂,本质上属于“营养膳食管理”的范畴。但这种模式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都比较容易接受,也是目前为止国内医院普遍采取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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