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工作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合理使用的通知》。
以下内容是摘出的一些亮点内容:
本规范中的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明确了特医食品处方原则。由医师和临床营养师按照营养诊疗流程,掌握适应症及禁忌,规范开具特医食品处方,并作为患者使用凭证的医疗文书。
在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黑龙江省临床营养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筹建黑龙江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家委员会。
明确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营养管理委员会。
明确要求临床营养科根据临床需求向FSMP管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资质的特医食品经FSMP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由医院采购部门审批采购。
根据有关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建立特医食品供应商及价格确定管理制度、特医食品退出制度、采购变更处理制度以及自带特医食品管理制度。
附:全文原件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规范临床营养诊断治疗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