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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如何标识标注产品名称?

作者: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3-09-19 12:31:39 浏览次数:535

2022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标识指南》),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内容要求、主展示版面要求等内容。

根据《标识指南》,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特医食品标识包括标签和说明书。

那么特医食品该如何

标识标注产品名称呢?

《标识指南》明确,特医食品标识标注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产品名称的构成: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
二是产品名称的文字: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数字、字母(?除外)、图形、符号等。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三是产品名称的字体颜色:产品名称字体颜色应与标签背景颜色区分,可清晰辨识。
四是商品名称标注要求:(1)产品名称中的商品名称,不应与已批准的特医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商品名称相同。(2)产品名称中的商品名称,可以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3)产品名称中的商品名称,其字号应小于通用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五是注册商标标注要求:特医食品标识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注册商标,商标的总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商标文字字号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字号。

六是通用名称标注要求:特医食品标识中的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原则上不应分开标注(版面限制无法整行标注的除外)。具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2019年第26号)调整后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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