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允许医院自主定价”,从相关法律文献及规范性文件中,均能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很显然,特医食品很难归在价格法第十八条的5个选项当中,它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
清单之内是法定定价权力;没有列入目录范围的,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特医食品并未列入清单之内,经营者可以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除法律依据外,济南、吉林、黑龙江等省市发布的《特医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更是明确允许医院自主定价特医食品。
济南市、黑龙江省各自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工作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合理使用的通知》中,均有指出:“医疗机构根据特医食品成本费用自主定价,进行价格公示。”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根据特医食品采购成本自主定价,采购价与零售价的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并进行价格公示。”
综上所述,医院作为特医食品的经营主体,自主定价特医食品,是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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