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在定价目录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结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特医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中,均可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中央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于 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员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目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即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济南市以及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工作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合理使用的通知》中均有指出:“医疗机构根据特医食品成本费用自主定价,进行价格公示。”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通知》中,更是明确指出“医疗机构根据特医食品采购成本自主定价,采购价与零售价的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并进行价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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