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是否可以自主定价?
提问者
您好!
目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依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1997)》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条规定适?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主制定。
《价格法》第??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国?经济发展和???活关系重?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特医?品很难归在价格法第??条的5个选项当中,它的价格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主制定。
《中央定价?录》是规范有关部?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清单。清单之内是法定定价权?;没有列??录范围的,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主定价权。
特医?品并未列?清单之内,经营者可以合法?使?主定价权。
除法律依据外,济南、吉林、??江等省市发布的《特医?品经营管理规范》,更是明确允许医院?主定价特医?品。
济南市、??江省各?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作促进特殊医学?途配??品合理使?的通知》中,均有指出:“医疗机构根据特医?品成本费??主定价,进?价格公示。”
吉林省《关于进?步加强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途配??品管理的通知》中,进?步明确“医疗机构根据特医?品采购成本?主定价,采购价与零售价的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并进?价格公示。”
综上所述,医院作为特医?品的使用主体时是否也可以自主定价?
恳请贵局予以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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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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