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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特定全营养配方每个批件补助200万,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

作者: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3-07-11 15:45:08 浏览次数:764
近日,江阴、宜昌、湖州三地发布了关于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为鼓励特医食品研发,三地均对获得特医食品批件的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支持。
特医批件奖励政策
江阴:对单位自主研发首次获得特殊医学用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产品,择优按实际投入该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取得其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被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公示名单,择优给予每个品种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宜昌:对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新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批文的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湖州:鼓励特殊医用食品研发。取得特医食品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原文



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现代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对照国际发展趋势,立足江阴发展基础,坚持创新驱动、问题导向、企业主体、特色发展的原则,力争通过攻克一批制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国内一流生物医药企业,汇聚一批顶尖科技人才和团队,营造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良生态环境,全力打造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助力江阴“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为打造“科创江阴”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本文件适用于在江阴市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和医疗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重点支持医药制造(PM)、医疗器械(MD)、医疗服务(MS)、健康食品(HF)方向,简称“PMMH”。其中医药制造领域主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中药配方颗粒、名方制剂、生物制品等;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二、三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智慧医疗设备、药品包材等;医疗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服务生产外包CRO、CMO、CDMO、CSO等;健康食品领域主要包括特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
第二条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
1.重大项目招引
支持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生物医药产业及上下游产业链上的重要创新研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单体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的项目可择优“一事一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分阶段给予补助,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3亿元。
2.头部企业招引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高成长性生物医药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产业化基地,持续经营1年及以上,且在我市统计核算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补助;对产业引领作用效果明显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再给予三年相应补助。其中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按照该研发中心上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20%予以额外补助,每年给予最高补助1000万元。
3.产业化项目招引
在江阴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内实施产业化,或在外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将注册地址变更到江阴市并在江阴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1000万元;项目设备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在江阴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本市内实施产业化,或在外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将注册地址变更到江阴市并在江阴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设备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500万元;项目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4.专项研发
对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生物医药大健康项目的单位,按照上级拨款经费的1:1予以匹配,最高补助300万元。
5.新药研发
对单位自主研发或引进并在我市产业化的1类创新药项目,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创新药项目,分档择优,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档择优,按照完成该阶段实际研发费用的4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补助8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亿元。
对单位自主研发或引进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其它新药项目,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档择优,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档择优,按照完成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5%予以补助,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补助200万元、300万元和8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
6.仿制药品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并在我市产业化的,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补助3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7.中药配方颗粒
对取得现代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批复或生产许可等证明性文件的,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8.名方制剂
对取得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并在我市产业化的,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9.高端医械
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在我市产业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择优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4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对单位自主研发首次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其它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择优分别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4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补助200万元、4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10.首创药包材
对药包材属于国内首创产品,经CDE关联评审获批激活并在我市产业化的,择优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给予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11.健康食品
对单位自主研发首次获得特殊医学用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产品,择优按实际投入该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取得其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被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公示名单,择优给予每个品种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2.MAH制度
支持单位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开展研发创新及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迁入江阴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择优分别给予每个批准文号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对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市单位生产或对外委托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结算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第一年择优按每个委托品种主营收入的10%给予奖励;之后择优按每年委托品种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13.业态创新
鼓励我市医药合同研发外包(CRO)、医药合同生产外包(CMO/CDMO)、医药合同营销外包(CSO)等机构拓展研发和生产业务,对新办机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第一年择优按服务生产外包主营收入的10%给予奖励;之后对上年度服务生产外包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机构,择优按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1000万元。
14.平台建设
支持在药物早期发现与设计平台、药物及医疗器械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区域生物样本库、区域医疗大健康数据库应用示范、药政咨询、知识产权(专利)咨询、成果转化咨询等方面,自主搭建或与专业机构共同构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高能级公共服务平台,经相关机构认定后,择优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分年度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关键核心平台项目建设或运行实行“一事一议”。
15.增产增效
对药品、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单品种在我市实现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单位,分档择优,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药品、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单位,分档择优,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0万元。
16.资质认证
对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择优给予每个产品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17.技术改造
鼓励“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示范,对经江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制药机械、医疗器械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择优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建设GMP洁净车间,择优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生态建设
18.人才引育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骨干、研发人才,对其新招聘的市内首次就业的生物医药紧缺人才给予不同层次的安家支持,给予博士研究生20万元、“双一流”高校及全球排名前100名院校(参照QS高校排名名单,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硕士研究生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紧缺人才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
19.基金支持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落户,投资我市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0.行业活动
鼓励企业、协会、联盟在我市举办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活动,经备案登记,按实际投入额的50%,单个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把江阴作为永久性基地的生物医药大健康展会等活动,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附则
建立江阴市生物医药产业链专项资金,本文件所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纳入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市、镇(街道、园区)按比例承担。
本文件中有交叉重复的或与我市其它政策措施有交叉重复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文件由江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年12月31日。



宜昌市支持打造生物医药产业地标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宜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生物医药产业地标,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企业成长发展。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销售自产药品或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销售自产药品或医疗器械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产业集聚。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机构)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对招引企业(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超过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对招引企业(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鼓励研发创新
(三)支持新药研发。在我市研发并生产销售的新药,对化学药1类、中药创新药、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药品,在取得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后,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获得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后,再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化学药2类、中药改良型新药、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2类药品,获得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后,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天然药物参照中药分类奖励);对境内外未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关联化学药品1类、2.1类申报并获得批准证明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我市生产的已上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进行再开发并新增适应症的,单个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仿制药研发。在我市研发并生产销售的仿制药,对化学药3类药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化学药4-5类、同名同方药、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3类药品,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天然药物参照中药分类奖励);对仿制境内未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关联化学药品3类申报并获得批准证明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新获得批准证明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新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批文的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研发。对新获注册证并在我市投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第二类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快成果转化
(六)鼓励生物医药制品就地转化。对外地企业新获注册批件并在我市投产的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药品)、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生物制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批件类别,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时,对上市许可批件持有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全力推广新生产模式应用。对我市企业承接外地药械委托生产(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并在本地结算销售的,每年分别给予委托方、被委托方合同执行额各1%的奖补,单个品种每年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原辅料企业通过关联制剂审评并上市。对首次取得登记号并在我市投产的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状态标识为A),对登记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对登记人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鼓励一致性评价。对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获奖品种数量不超过5个。
四、完善产业生态
(十)强化金融投资支撑。发挥我市政策性担保基金作用,支持开展“药械注册贷”“新药贷”“知识产权贷”等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按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的50%享受贷款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配套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库,对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内建设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机构(CRO)、合同定制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建设药物筛选、药物合成、药物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实验动物服务、新药报批、第三方检测、产业中试及生产、MAH综合服务、药物研发大数据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市级药品审批审评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对中心按年度服务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药械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联盟、协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服务内容和效果,按年度服务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提升研发平台服务能力。对首次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期每新增1个试验项目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期每新增1个专业学科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机构)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构建产业双循环
(十三)推进制度创新。探索推进海外资本投资便利化,充分发挥宜昌自贸片区政策优势,争取医药企业金融资本开放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宜昌药品进口口岸申报工作。鼓励在符合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前提下,使用本地医药产品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新药、中药保护或独有品种。
(十四)开拓国际市场。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医药企业在国外成功注册的自主品牌,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国家注册的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所涉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宜昌城区由市、区两级按5:5承担,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当年在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


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浙政办发〔2022〕39号)、《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浙经信消费〔2020〕4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业资源集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政策。
一、主要目标
生物医药产业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力争到2026年,全市生物医药产业链营收突破600亿元;重点平台的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升。
——项目招引取得新成效。每年招引固投3亿元以上项目18个,10亿元以上项目3个,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亿元。到2026年,力争全市招引固投3亿元以上项目90个,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12个、50亿元以上项目力争突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亿元。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项目、MAH持证平台项目落地。
——梯次企业形成新集群。到2026年,引育100亿级以上“链主”企业1家,50亿级以上“链主”企业2家,20亿级以上的“小链主”企业10家,“链主”伙伴企业总数达30家;新增一批“专精特新”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市形成3-4个具有竞争力、特色鲜明的细分领域。
——创新能力实现新突破。到2026年,打造一批高能级的产业研发创新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加快创新产品转化,在细分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在化妆品、药用辅料等优势赛道争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已在我市或同意落地我市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药学、生物制品,下同),按通过不同临床试验阶段,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分别奖补500万元、300万元(Ⅰ期),1000万元、600万元(Ⅱ期),1500万元、900万元(Ⅲ期);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再奖补800万元、300万元。
2.支持医疗器械创新。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补;对于豁免临床的品种减半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补300万元。
4.鼓励药用辅料研发。药用辅料通过关联审评,获得A状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补50万;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化妆品研发。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的,每个品种奖补100万元;取得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的,每个品种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并在本市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奖补,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特殊医用食品研发。取得特医食品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推进产业做大做强
7.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支持生物医药领域的新建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推动生物医药领域规上企业全面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补4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8.推动产品推广应用。对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三首”产品的,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享受国际国内、省级“三首”产品风险补偿政策的,按不高于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推广应用,单个品种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9.提升企业标准竞争力。构建生物医药领域先进制造标准体系,对为主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奖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排名第2、3位),每个标准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为主制订“浙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个奖补10万元。
(三)优化产业培育环境
10.设立产业基金。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产业基金,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力度。
11.打造技术创新平台。对生物医药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补1000万元、1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
12.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设立CRO、CMO、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平台的,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专业技术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及研发服务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金额300万(含)以上的。按其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为生物医药专项政策,同类政策措施,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涉及财政资金由各专项资金列支,按市级60%、区级40%承担。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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